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越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我们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未来的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依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15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不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拥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需要在《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六10日期限内提起仲裁,不然,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然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需要的前置程序,超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按期间。”不难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包括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期间内,绝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时效规定。